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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强:尽快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
2017-3-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56        作者:未知
  •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2013年至2016年,全国共发生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十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上千起。公民个人金融信息泄漏,是犯罪分子能够精准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为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零散地分布在《民法通则》、《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均未明确界定。《民法通则》、《刑法》中对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及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虽可应用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但针对性差,操作性不强。

      没有明确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监管部门。目前,我国尚没有较高层级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监管机构来统一监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一行三会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信息保护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管,也有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对违法侵害行为的纠正仍然存在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情况。

      对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侵害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我国《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后果及侵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有一些规定,但仅依靠民事或刑事领域的救济不足以完全保护消费者权利,需要加强行政法领域内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个人金融信息形成、传递、保存和使用的最主要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主要以约见谈话、要求整改、同业通报等监管方式为主,惩处力度明显不足,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效果。

      社会公众金融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社会公众对自身金融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保护习惯,如使用公共WiFi办理金融业务、随意丢弃含有个人金融信息的单据、非正确方式处理存储有个人金融信息的手机电脑设备等。部分社会公众缺乏警惕性,轻易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敏感个人金融信息告知陌生人,加大了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难度。

      周晓强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涵盖的内容,规定纳入个人金融信息的要素,明确信息收集原则,找到金融信息搜集和保护的******均衡点;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赋予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设置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明确市场主体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并要求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款写入消费(服务)合同,明确损害赔偿等内容;明确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义务,提高社会公众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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